(1)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,而且其商标注册日期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。
(2)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。我国《商标法》第27条规定:“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,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,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”。超过1年提出申请,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不予受理。
(3)申请争议裁定的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1年的商标,而且有争议的两个商标必须涉及相同或似的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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